“没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在中国大陆,对于图书、报刊、杂志、音像制品与电子出版物的出版工作目前还没有出版法,只有一个《出版管理条例》(下文简称为《条例》)。在《条例》第一条中就表示:为了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出版事业,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条例。所以,就目前而言,中国大陆的法律是明确有规定中国公民应享有出版的自由的。那中国公民是否真的依法享有了这个权利呢?从中国共产党各种自相矛盾的法律条文与规定来看,这个答案只能是否定的。下面我将会通过几个方面来阐述这个问题。
出版社
在中国大陆,出版社是企业,理论上任何公民作为个人都可以申请注册出版社。但是在《出版管理条例》中却又规定:第十条,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全国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指导、协调出版事业发展;第十一条中,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第十二条,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简而言之,在中国大陆,成立出版社是要审批的,这与这个星球上大多数国家出版自由中成立出版社自由怕是有很大的出入。更何况《条例》是在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的,这个时候出版工作还是归国务院的出版行政部门,也就是当时的新闻出版总署管理,而在2008年之后,出版工作完全划归给中共中央宣传部管理,出版工作由政府管理变成了党管理,只怕个人想要成立出版社最后理论上的几率都丧失了。
个人或私人公司与组织无法成立出版社,那这些已有的国营出版社们又有自由吗?答案依然是否定的。所有的国营出版社不但每年要抽调大量的人力物力用于出版某些“主题出版物”,而且其余的社会出版物都必须严格遵照共产党的宣传口径。每家出版社的主体经营方向同样是共产党严格设定好的。哪些书能出,哪些书不能出,能出的那些书需要在哪些个出版社出,一切由党说了算。至于不听话的出版社,一定是严加惩处。比如广西师大出版社,虽然是地方高校的一个很小的出版社,但由于“理想国”“新民说”“魔法象”等系列出版产品触碰到了中国共产党的敏感神经,而最终被严厉处罚。“理想国系列丛书”原定出版已故历史学家高华的遗作《历史学的境界》,被中宣部叫停,而“理想国”也因此关停。原董事长何林夏被判刑10年,“理想国”的营销编辑戴学林,因转售香港、台湾出版的所谓“非法出版物”,被裁定“非法经营”,判刑5年。
书号
书号的发放一直是中国共产党用以控制中国出版业的重要手段。民营出版公司与个人均没有申领书号的资格,只有与有资格的出版社合作,才能获得书号。书号曾经是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前身是新闻出版总署,都是国务院下属机构)分配给各个出版社的,且拥有一套完整的审查流程。在新闻出版划归为中共中央宣传部管理后,书号的分配、发放与管理也划归中宣部。这导致书号进一步收紧,书号彻底沦为了共产党统治中国人民、限制中国出版业与践踏中国人民出版自由的工具。《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出版单位不得向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本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或者版号、版面,并不得出租本单位的名称、刊号。也就是说,买卖书号是非法的。一般老百姓要出书选择自费出版时所谓的出“书号费”去出版社买个书号,理论上是非法的;出版社也会把这种自费模式称为“补亏出版”,意思是出版这本书出版社本身不会有利润,所以作者或相关单位与组织会补偿一些费用给出版社。通过严格控制书号的分配、发放与管理,使得书号在中国大陆完全成为了一种中国共产党控制的稀缺资源,中宣部对书号实行了完全的垄断控制,出版产业彻底沦为党产。
出版物内容
中国共产党对出版物的内容甚至是用词用语同样有着严格的控制。
对内容而言,《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可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五)宣扬邪教、迷信的;(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宣扬淫秽、赌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条例》的这些个规定,作为法律本无可厚非,最多只是对出版自由加以某些尚可理解的限制而已。但是在出版的实际操作过程中,共产党却在《条例》之外还设定了各种条条框框。举个最有名的例子——“文化大革命”:对“文化大革命”,一直以来共产党对出版界的要求是能不提就不提,一般老百姓更是无权批判,因为所有的评论都必须按照共产党的定调来,至于造成“文化大革命”这个大悲剧的毛泽东,更是不能批判。江泽民到胡锦涛他二人的当权期间,对于“文化大革命”逐步有些放松,不断有对“文化大革命”与“大跃进”中某些点做出批判的文章或者小说出版,笔者也曾经参与过相关图书的编辑工作。然而2018年后,随着习近平权力的巩固,终于出现了著名的“开倒车”事件——中国共产党妄图将“文化大革命”这个大悲剧改为“艰难探索”,出版界对于“文化大革命”也随之收紧,几乎是完全不敢碰这个大雷区。至于其他类似要把喊了几十年的“八年抗战”改为“十一年抗战”等往自己脸上贴金的事情,更是不胜枚举。总之就是一条:说共产党坏话的统统不能出。
如果书稿中不说共产党坏话,只是涉及共产党的某些事情,那是否又能正常顺利出版呢?同样答案依然很遗憾,不能。这就是著名的所谓“重大选题备案”。《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的年度出版计划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选题,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备案;涉及重大选题,未在出版前报备案的出版物,不得出版。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制定。其中所谓“重大选题”,更是包括十二大类(1997年的老版规定为十五大类),几乎都和共产党有关。“重大选题”均需要出版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审核,审核通过且报最高主管机构备案的才能出版(可参见《重大选题备案》一文)。
对用词用语而言,有新华社公布的《新华社新闻报道中的禁用词(第一批)》,其中规定不能使用的词汇与用语是绝对不能使用的。在图书质检过程中,这些不可使用的禁用词被查到是要计算错误的(错误率达到万分之一的话,该图书会被列为不合格,需要回收整改,还会被通报批评,责任编辑会受到相应处罚)。禁用词具体内容可以查看我网的文章《禁用词》。这些禁用词虽然部分考虑到了歧视与不公,但大多数还是为了政治服务,将人民通过新闻出版等发出的声音做一个最大程度上的统一,去除不利于共产党统治的杂音。
印刷
就算前面三关都能闯过,到最后的印刷环节,老百姓还是自己做不了主。从事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业务的单位也是经过审核才会拿到经营许可的。出版单位不得委托未取得出版物印刷或者复制许可的单位印刷或者复制出版物。在印刷与复制之前,印刷厂等必须拿到出版社开具的付印委托书才能开始印刷,否则就是非法。即使就算是不需要书号,不公开出版的“内部资料”“内部刊物”等的印刷,同样有《印刷业管理条例》做出规定: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印刷企业接受委托印刷宗教内容的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的,必须验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宗教事务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准印证。
网络自行出版
许多朋友会意识到,如果不需要书号、也不需要印刷,我只是把自己的文章论述、散文、诗歌、小说等发到网上,作为一个广义的出版,行不行?这样的出版当然可以,但是前提还是你的内容得符合共产党的各种规定。对个人网站和个人博客而言,若服务器在中国大陆,则需要备案,一旦有问题,网站会被查封,个人甚至可能被判刑;若把服务器放在国外,虽然共产党无法对你的服务器做什么,但是他们可利用国防网的防火墙屏蔽你服务器的IP地址,导致你在中国大陆无法访问。对各大论坛而言,不光是有网警在不断排查是否有不利于共产党的言论,更有从江胡习一路以来的不断增多的“敏感词”,导致广大网民不能正常交流,江胡时代有用拼音、英语替代汉字“敏感词”的,习时代更是把拼音、英语、谐音字等统统都加入了敏感词。对自媒体、新型网络媒体而言,内容的限制比一般图书更严格。比如新浪微博,早些年还会有“公知”们批评政府,而现在几乎只剩下了一种声音,批判政府、批判党的声音不但会被众多僵尸与五毛账号瞬间淹没,喷到体无完肤,最后还会被删除甚至关停账号。许多年前笔者就曾经接触到相关的共产党内人士,他们在新浪微博所拥有的账号的权限,比新浪本身管理员的权限还高。再比如腾讯的公众号、朋友圈等,腾讯这家无良公司更是为虎作伥、助纣为虐,账号的警告、关停,文章的删除更是根本不会理会作者本人,本作为用户隐私的聊天内容更是直接提供给共产党与当局政府的网警,对用户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肆意践踏。笔者也曾因“莫须有”的罪名有幸领教过共产党与腾讯的无耻,被请去“喝茶”。
综上可知,在中国共产党这种“一言堂”的无耻控制之下,中国的出版行业完全不能发出任何不同的声音,出版对政府、对执政党的监督与制衡作用荡然无存,反而却沦为共产党统治中国人民,压榨中国人民,对中国人民进行洗脑的工具。至于宪法中所谓的“出版自由”,也成了一个笑话。